7.4 基础


7.4.1 桩基础应按下式验算整体抗震性能:

    式中:d——承台质心处的地震反应位移(m);
          dd——承台质心处的设计容许位移(m),按表7.4.1确定。

表7.4.1 基础整体性能等级界限值
表7.4.1 基础整体性能等级界限值

7.4.2 扩大基础的偏心、滑动和倾覆稳定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111进行验算,性能等级应按下式进行验算:

    式中:θ——地震反应转角(rad);
          α——扩大基础性能等级系数,应按表7.4.2确定;
          θy——基础底面屈服转角(rad)。

表7.4.2 扩大基础性能等级系数
表7.4.2 扩大基础性能等级系数

7.4.3 其他类型的基础、桥台和挡土墙的抗震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《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111进行。



条文说明
 

7.4 基础

7.4.1 置于土中的桩基础结构物,其性能与地面以上的构件的性能有所不同。本规范综合考虑构件抗震性能、地基土承载力等指标,验算桩基础整体抗震性能。
    为确保结构物整体的安全性及必要的功能,应进行桩基础位移验算。从结构物整体的安全性考虑应保证结构物不发生落梁或崩塌,从结构物的功能考虑应保证列车行驶安全和地震后结构物的使用。
7.4.2 扩大基础的震害以及相关的研究工作目前比较缺乏,本规范关于其抗震性能等级的规定,主要参考日本《铁道构造物等设计标准同解说-耐震设计》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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